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推动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54号)、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现就做好全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法》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义务教育的均衡性、公益性,坚持“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适应我市现代化滨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 二、招生原则 (一)以县(区)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行政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划片、就近、免试的入学原则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生源进行充分摸底分析,科学合理划分学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测试录取新生。 (三)“两个统一”的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符合“两个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以有一名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符合“两个统一”,在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其他情况造成户籍与居住地(凭住房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三、招生办法 (一)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内的房产证明;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6、学前教育报告单。 (二)小学毕业生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单独报名,按照“两个统一”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做好小学毕业生的升学工作。 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内的房产证明; 4、小学完成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小学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学龄儿童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学龄儿童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学龄儿童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学龄儿童父母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符合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教基〔2004〕111号)中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子女。 7、符合市教育局《关于为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暂行)》(教基〔2008〕25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子女。 (四)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高度关注女童入学工作,妥善解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问题。三县聋哑儿童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的盲和聋哑儿童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根据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3日、6月14日。6月20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 (六)继续贯彻《关于进一步简化来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通知》(教基〔2008〕158号)精神,切实做好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至定点学校就读。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逐步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 (七)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初中特长生的整体规划和招生管理工作。要将举办特长生的学校、种类、条件、计划向社会公布。录取的特长生名单要在原小学毕业学校和初中录取学校公示。继续做好体教结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市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2008〕54号)精神。 (八)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教秘基[2007]60号)文件要求,2009年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公办中小学继续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本年度市区和县城城区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 (九)合肥外国语学校(合肥二中)初中招收英语特长生工作由学校制定具体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包河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合肥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所录取的一年级学生需服从学校2010年迁址办学要求,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 谢克联 成 员:唐平生 李仲生 刘小松 王有宏 杜忠厚 陈和平 徐建平 王家华 罗 伟 阮铜华 吴庆防 毛洪亮 李志平 沈 昊 崔 扬 朱迎友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及学校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市区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三县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市区小学、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最多不突破54人;三县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6人。各招生学校不得随意扩大班额。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区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即小学班额不超过46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二)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解决好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
合肥市教育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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