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依照《合肥市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关于加强市属学校教职工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合肥市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试行未位告诫制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会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考核工作程序及日程安排
1.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年度考核工作。
2.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学年度考核动员,学习考核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推选参加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群众代表。
3.被考核人进行个人工作总结,交加分依据。
4.公布考核工作领导组全体成员名单。
5.召开各年级组长、行政组召集人会议。
6.分组进行个人述职、群众评议、民主测评。
8.召开教代会,听取校长述职,并对校长工作进行评议、测评。
9.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测评。
10.统计、计算测评结果,审核加、减分凭据,确定考核等次。
11.公布考核结果,审核复议申请。考核工作小结。
12.填写有关统计报表。
13.上报学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结果等。
三.量分标准及统计方法
1.参加测评人员,依据考核办法和被考核人述职及实际工作表现对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分。量分标准:《考核办法》所列考核基本标准都能达到要求,且表现突出的,视为优秀;基本达到要求的,视为合格;基本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不合格。
2.分数统计。分组测评及考核组测评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3.最后得分=分组测评分×60%+考核组测评分×40%+加分-减分。
四.加分
1.被考核人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向办公室提交有效时间内有效加分凭据,加分凭据由办公室登记、封存,考核组审核、定分。
2.加分范围:由学校推荐,市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及政府部门授予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先进班级的班主任,专项工作(工会、计生、综治、保卫、宣传、共青团、妇女、卫生、档案、实验、电教、教科研、德育、后进生转化、图书、校园建设、创建、后勤、财务、离退休工作等)先进工作者;校级教师基本功比赛一等奖获得者,校课堂教学评比一等奖获得者;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1000字以上);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经学校批准)获市级二等奖以上的辅导教师;高考、会考、中考获市级表彰二等奖以上的。
3.加分标准
a. 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加0.3。
b. 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加0.2,校级课堂教学比赛、基本功比赛一等奖加0.2。
c. 市级课堂教学比赛二等奖加0.2,一等奖加0.3。
d. 市级优秀论文二等奖和市级报刊上(不含增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交流加0.1(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0.3)。
e. 省级三等奖以上和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交流加0.2(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0.6)。
f.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市级二等奖以上的每生辅导教师加0.1(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0.6),同一学生同学科获多级奖励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记分。
g. 高考、会考、中考获市级学科一等奖的教师加0.3,二等奖的教师加0.2,高考集体一等奖,本届高三高考设置科目任课教师加0.1。
h. 班主任综合考核总分全校前5名的加0.3,6—10名加0.2,11—15名的加0.1。
五.减分
1.减分由学校各工作部门、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提出,学校考核组审查决定。
2.减分范围:迟到、早退、旷工、乱补课、乱收费、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减分标准
a. 全学年累计迟到达三次的减0.1,超过3次的每次减0.1。
b. 业务学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旷一次,旷教一节每次、节减0.1。
c. 病假3—5天减0.1,5—10天减0.2,10天以后每天减0.1。
d. 事假每天减0.1。
e. 无备课笔记,没有完成“五个一”的或工作效果很差减0.2。
f. 不满工作量减0.2(因身体等原因经学校研究同意未排满工作量者除外)
g. 违反工作规程、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工作损失的,或补课造成不良影响的减1.0分。
h. 担任班主任,综合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减0.2。
六.考核结果合格,但考核得分为全校末二位的,依据教人[2000]102文件规定试行末位告诫。
本细则由考核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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